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2年2月29日正式发布,并将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实施。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实施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标准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明显上升,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灰霾现象频繁发生,大气污染已从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防治大气污染的任务更加艰巨。实施新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是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标准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二、明确实施新标准的步骤
2012年3月起,环杭州湾各设区市(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各选取1个相对有代表性的自动监测站,将该站的细颗粒物(PM25)日均值和分指数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试报。自动监测站点较多的杭州市和宁波市,可视情在本地媒体公布多个监测站点的数据(试报)。鼓励其他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及早公布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试报)。
2013年起,全省所有设区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新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
2014年起,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实施新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
三、强化工作保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强资金和人员保障,加快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尽早形成新标准增加指标的监测能力。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监测管理,按时发布数据。现有153个城市环境自动监测站要相应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指标的监测设备,确保形成所需的监测能力,其中各设区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其他城市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