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以加强预防、落实责任、规范秩序、创新管理、提升保障、强化基础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各企业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
(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试点,构建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事故防范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机制,制订完善工作方案,量化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和服务,与各设区市政府密切协作,共同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提高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二)切实加强源头防范与管理。继续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制度、综合督查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源头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各类输送管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