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1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第60号令,以下简称《鉴定办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国家规定的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疫苗。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
《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