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令
(〔2012〕296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