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天津市高校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先进教师、先进青年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2〕2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的“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活动开展以来,按照市教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全市各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文明、健康、活泼的阳光体育运动,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2010年通过评选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动了我市高校阳光体育活动持久、有效地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要求,树立典型,推广经验,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各高校中继续开展评选阳光体育活动先进高校、先进教师、先进青年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二、评选时间
(一)校级评选时间:2012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
市级评选时间: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1日。
(二)报选时间:各院校评选结束后,于2012年11月8日至9日(周四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6:00)报送市教委学校体协办公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天津外国语大学体育馆二楼E205室)。
三、评选条件
(一)天津市高校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意见》、《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和学校阳光体育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了以学校校长牵头的“学校阳光体育活动”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