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台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营利性独资、合伙医院。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营利性医院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可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加上组织形式予以核准企业名称。
(四)完善特定区域内的企业筹建制度
市、区政府招商引资,设立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的企业,允许其在取得前置许可文件之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相关业务的筹建”。
二、进一步放宽两岸市场主体准入限制
(五)放宽台商投资主体资格证明限制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厦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机构或厦门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该第三地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原件,或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台商到第三地投资的证明复印件办理在厦投资项目企业登记注册,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台湾地区公司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办理设立或变更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免予公证、认证。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资格限制
允许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参照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
(七)放宽名称使用限制
除国家另有专项规定、或与已登记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外,允许台商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字号、台湾地区地方方言用语或驰、著名商标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将区域特征与“厦门”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表述为“厦门闽台、厦门海峡、厦门海峡两岸”等。
(八)放宽登记文件办理期限限制
企业出具的登记文件超过办理期限,经企业对该文件仍然有效作出说明,自登记文件超过办理期限之日起一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予以办理,无需再由企业的权力机构确认有效或重新出具。
(九)放宽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限制
经营期限届满,未及时办理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但仍在继续经营的,自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办理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
(十)放宽分期缴资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