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管力度
督促县市政府加强城市排污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建立生产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督促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尽快正常运行,并按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强对电力、水泥、化工、造纸、酿酒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实施运行情况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或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着力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处必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久拖不改的违法排污企业,坚决查处一批、整改教育一批,做到不姑息、不手软、不放过。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导致专项行动走过场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环保部门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县市、各部门共同开展集中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发改部门要抓好我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经信部门要将重金属行业作为落后产能淘汰重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并督促县市政府、各部门积极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司法部门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住建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垃圾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工商部门要将发现的涉重金属企业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对政府决定关闭的排污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有色金属等非煤矿山、化工企业及尾矿库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冶炼、电镀、铅蓄电池企业,切实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问题;电力部门要对政府和授权部门下达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严格执行限电、停电等措施。
(三)强化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