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或区县评审工作办公室及其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
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为:市或区县评审工作办公室及其评审组织向评审小组下达书面通知,明确重新审议或者评审的内容,确定评审日期并通知医院进行再次现场评价。重新审议或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报告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评审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六条 市或区县评审工作办公室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局长办公会审议。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论,应报卫生部核准。市卫生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评审结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评审结论的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新增的二级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公示。
第三十七条 评审周期内,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以及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所占比例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评价,各医疗质控中心的评价,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医院管理检查督导,各类专科技术水平的评估认定等。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各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北京市卫生局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四十条 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四十一条 整改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