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除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外,医院也可向其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在医院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劳务费和餐饮费由组织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审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九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见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
(一)由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对医院绩效、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进行评价。
(二)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三十一条 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符合情况;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
(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二)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医保执行情况、物价执行情况、药品安全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审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的评审结果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评审小组的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评审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