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二)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三)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对该院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严格医院评审延迟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76号)落实情况;
(六)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申请材料的审核与受理评审申请。
(一)评审工作办公室在收到评审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医院。
第二十三条 受理评审申请后,市或区县评审工作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医院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日期和评审日程安排。
第二十四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市或区县评审工作办公室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五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按照变更后级别向其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或区县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协助市或区县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从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中安排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申请材料审核以及现场评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