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保险机构专家:
由医疗保险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三)社会评估专家:
由相关部门推荐。
(四)群众代表:
由四部分人员组成,作为评审组成员待选。
1、宣传处选聘的社会监督员10人,由宣传处推荐。
2、监察处选聘的社会监督员10人,由监察处推荐。
3、社区群众代表10人,由医院周边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
4、患者代表10人,由医院评审组织从被评审医院出院患者中随机抽取。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评审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制度。
(一)准入制度:
市或区县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市或区县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和评审专家工作证。
(二)回避制度:
遇有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时,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
1、不能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2、违反评审有关工作纪律、1年内受邀出席率在80%以下;3、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
4、发生二级以上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医疗事故;
5、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四)责任制度:
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各项材料,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并对评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
(五)保密制度: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散布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资料和评审结论。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流程。
包括自我评价、递交评审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现场评审、统计汇总、报告形成、结论审核、结果公布等。具体流程另文下发。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二十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发布年度医院评审计划,并报卫生部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评审计划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