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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二)医疗保险机构专家:
  由医疗保险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三)社会评估专家:
  由相关部门推荐。
  (四)群众代表:
  由四部分人员组成,作为评审组成员待选。
  1、宣传处选聘的社会监督员10人,由宣传处推荐。
  2、监察处选聘的社会监督员10人,由监察处推荐。
  3、社区群众代表10人,由医院周边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
  4、患者代表10人,由医院评审组织从被评审医院出院患者中随机抽取。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评审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制度。
  (一)准入制度:
  市或区县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市或区县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和评审专家工作证。
  (二)回避制度:
  遇有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时,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
  1、不能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2、违反评审有关工作纪律、1年内受邀出席率在80%以下;3、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
  4、发生二级以上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医疗事故;
  5、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四)责任制度:
  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各项材料,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并对评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
  (五)保密制度: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散布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资料和评审结论。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流程。
  包括自我评价、递交评审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现场评审、统计汇总、报告形成、结论审核、结果公布等。具体流程另文下发。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二十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发布年度医院评审计划,并报卫生部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评审计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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