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北京市三级甲等、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和专科医院的评审。
第二办公室:设在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办公室主任由医政处处长兼任。
负责北京市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的评审。
区县应成立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北京市医院评审组织及职能。
(一)医院评审组织:
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北京医院协会作为市级医院评审组织。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区县医院评审组织。
(二)医院评审组织职能:
1.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北京市医院评审的有关技术性工作,提出医院评审结论建议;
2、参与组建医院评审专家库,参与制定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参与组织医院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3. 审核医院评审专家组提交的医院评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提出对医院评审中的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的意见,报送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
4.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院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成立北京市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北京市医院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
1.根据卫生部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按照“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进行调整,制定北京市相应的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2.按照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安排,作为评审专家开展医院评审工作;
3.按照《北京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文印发)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
4.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院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专家的聘任。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北京市医院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医学专业专家、医疗保险机构专家、社会评估专家和群众代表四部分人员组成。
(一)医学专业专家:
包括医院管理、医务管理、医疗管理、医技管理、护理管理、院感管理、病案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中医管理、信息管理(含DRG)等方面专家。由各医疗机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