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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在评审期满时,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在评审周期内,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适时对医院进行的专项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北京市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要求,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北京市成立市级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评审委员会下设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北京市医院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一)北京市医院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
  副主任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医院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卫生局纪委等部门领导兼任。
  委员由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有关处室;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区县应成立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委员会。
  (二)北京市医院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能:
  1.审定北京市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2.审定北京市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
  3.审定北京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4.审定全市三级甲等、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及二级甲等综合和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报告;
  5.开展北京市医院评审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条 市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区县医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区县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审定辖区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审定辖区内二级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以及一级甲、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成立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
  第一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办公室主任由医政处处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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