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8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
根据
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 系 人:市卫生局医政处 齐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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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医院健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遵照《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加评审(不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下同)。
第三条 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分为医院自我评价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评价两个阶段。
第四条 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评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效提升医院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在卫生部制订的相应标准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进行调整并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
第六条 北京市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