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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厅字〔2012〕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准确、及时、安全、保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文报送规则。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向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公文,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如需市委知道的,主送单位可写“市政府并报市委”,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市委办公厅作阅件处理;如需市委批办的,必须先由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委,不得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或直接报市委。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除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报领导者个人。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请示件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类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如请示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协商不一,应在请示中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后呈报。有时限要求的请示事项,应至少提前一周上报。
  二、严格履行文件制发归口办理程序。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严格履行文件登记、审核、签发、复核、送印、分发(公布)等程序,其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制发或公布。对报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市委工作部门要向市委呈报发文请示,由市委办公厅审核把关,确定该发的送市政府会签后,报市委领导审签;政府工作部门要向市政府呈报发文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确定该发的呈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对涉及市委有关方面工作或全市重大事项的,可报请市委同意后,冠以“经市委同意”字样,由市政府自行发文。
  三、坚持公文运转分口办理。按照党委、政府的职权范围接收、办理文件。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呈批、转办,如需市政府领导(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批示的,应转市政府办公厅呈送领导批示后,由市委办公厅继续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如需市委领导审定的,应转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继续办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接收、转出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文件,转出方不再办理;领导有明确意见的,按领导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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