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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申报丝绸之路(新疆段)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通知


  三、制定颁布专项法规、规章和保护管理规划

  自治区将抓紧制定丝绸之路(新疆)段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统一协调、规范自治区境内丝绸之路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相关地州、县(市)可以制定针对某一处遗产点的地方性专项保护法规或政府规章等。首批申报的丝绸之路各遗产点均应制定专门的保护管理规划。丝绸之路各遗产的地方性保护法规、政府规章和保护管理规划,应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底前颁布实施。

  四、完善“四有”基础工作

  各地应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列入首批申遗大名单的丝绸之路各个遗产点的“四有”基础工作,即树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专门的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并配置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根据申遗工作的技术要求,各遗产点要建立申遗档案室,按照档案标准规范收集、整理与申报遗产相关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档案。

  五、推进遗产保护、展示、整治、监测等工作

  各地应抓紧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编制丝绸之路遗产点的文物保护、展示、环境整治、监测和安全消防等技术方案,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相关的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工作,设置规范的展示、解说和道路标识系统。建立必要的监测管理系统,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首批申报的丝绸之路遗产点要在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上述工作。

  六、编制申遗文本

  按照国家文物局申遗工作计划,丝绸之路申遗文本编制工作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承担。各遗产点所在地政府要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遗产点的勘察、测绘和基础研究工作,并在2012年6月底前按照申报文本编制的要求,将各遗产点的基础资料经由自治区文物局汇总后报送国家文物局。

  七、多渠道筹集申遗经费

  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遗产地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申遗的各项经费,将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自治区文物局要积极向国家文物局申请相关经费支持,确保申遗和保护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具备资质的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身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性活动,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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