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经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审核后,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按相关程序正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合作奖奖金为1万元。丰收奖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
第八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异议提出时间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内容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三条 异议由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负责处理,区县农业局(农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区县农业局(农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区县农业局(农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视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可征求异议双方意见;
(三)区县农业局(农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将处理结果报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