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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局、财政局、人社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三)项目鉴定完成后,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验收、鉴定意见原件一并报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登记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通过鉴定项目,市农业丰收办公室不受理其丰收奖的申报。

  (四)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计算。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材料

  (一)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5、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乡镇以上的,至少3个乡镇提供证明;3个乡镇以下的,每乡镇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程序

  (一)各区县农业局(农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市丰收奖推荐单位。各区县农业局(农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丰收奖励办公室。

  (二)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所有完成人需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推荐单位审核有关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装订成册,并于截止时间前,将全套材料一式2份、申报书15份以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报市丰收奖励办公室。市丰收奖励办公室不予受理逾期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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