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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局、财政局、人社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一)农科教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1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区县农业、农机、蔬菜、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从事农业工作的公务员外,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只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2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5个。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15人,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2个。

  第十三条 凡获得市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市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四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由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或市科技部门组织、主持鉴定,也可由市农业丰收计划办公室委托区县农业部门主持鉴定。

  (二)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业中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同一单位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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