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市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市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1、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3、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