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举办全市性农民体育竞赛,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组织农民代表队(团)参加全省农民体育比赛。
(三)组织开展农民体育活动的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活动。
(四)培养农民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农民优秀体育人才。
(五)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推动农村体育的组织建设和设施建设,促进体育社会化。
(六)会同有关部门发掘、整理、研究和逐步推广适于在农村开展的体育项目,提出可列为全市正式比赛项目的建议。
(七)组织对外市农民体育交流,承办全国、全省农民体育竞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区县农民体育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有关农民体育的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组织并推动本地区农民体育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
各区(县)和乡镇(办事处),均可建立本地的农民体育协会组织,并依照本章程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
(一)农民体育工作的重点在乡镇。各乡镇和有条件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单位均可建立农民体育协会,作为本会的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