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教基字〔2011〕3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11〕15号)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照标准,查摆整改
各区县要尽快组织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对照《评估标准》及省教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区县教育(教体)局组织对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办园主体、办园性质、办园条件、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及待遇落实等各方面情况,并结合各区县实际,对所辖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提出整改要求,并如实填写《淄博市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区县教育(教体)局公章后,严禁抄袭,于10月28日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镇政府是镇级中心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加大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根据学前教育机构配置标准,逐步提高公办幼儿教师比例。着力解决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政府投入不足,公办教师比例低等突出问题。
三、明确目标,抓好落实
各区县要按照《评估标准》及省教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的有关要求,结合《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中提出“2013年所有镇(街道)至少建成一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达到省定办园条件标准的镇级中心幼儿园”的目标要求,制定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计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并切实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各区县对合乡并镇前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予以保留,不能撤并。
市教育局将组织全市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达标评估认定工作,认定合格者颁发淄博市镇级中心幼儿园园牌,并以此作为参加省乡镇中心幼儿园达标认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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