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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淄教职字〔2011〕2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民办学校:
  针对近期个别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活动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安全,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行一次办学行为集中整治活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一次办学行为集中整治活动,促进民办教育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禁民办教育机构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企业、媒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如确需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性大型文体活动或演出,须报请办学机构审批机关同意,并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机关要加强对组织方活动监管,并与组织方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四、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向公办中小学租用校舍、场地;不得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进行联合办学。各民办学校面向中小学生举办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班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五、严格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防盗、防毒措施,严防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各区县规范办学情况请于10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市教育局将对各区县规范办学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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