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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中共淄博市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

  1.学校在筹备期间,尚未取得招生资格的,不予受理;
  2.广告发布办学事项正在申报过程中的,不予受理;
  3.学校篡改经批准的教育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广告的发布,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的广告备案申请;
  4.对提供虚假材料,被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广告的备案申请。
  四、对备案招生广告(简章)的监管
  1.招生广告(简章)的市级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科室:商标广告管理科,电话:3110234、3110987。招生广告(简章)的市级备案机关是市教育局,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电话:2793129、2306876。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刊发招生广告(简章)的监督检查,责任科室:新闻出版科,电话:3182864。
  2.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文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文号。不得刊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对擅自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特别是随意改动已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发布逾期招生广告(简章)、刊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社会矛盾的,发布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3.凡违反法律法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经营单位、学校及有关单位,由各级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罚;学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责令消除影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淄博市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淄博市招生广告(简 章)备案表

办学单位

 

办学单位负责人

 

办学单位

邮政编码

 

办学单位

地  址

 

办学单位电话及

联 系 人

 

广告媒介或 形 式

 

招生范围

 

批准办学机关及文号或

批准招生计划机关及文号

 

广告编号

淄招广字 [    ]    号

广告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广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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