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在筹备期间,尚未取得招生资格的,不予受理;
2.广告发布办学事项正在申报过程中的,不予受理;
3.学校篡改经批准的教育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广告的发布,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的广告备案申请;
4.对提供虚假材料,被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广告的备案申请。
四、对备案招生广告(简章)的监管
1.招生广告(简章)的市级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科室:商标广告管理科,电话:3110234、3110987。招生广告(简章)的市级备案机关是市教育局,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电话:2793129、2306876。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刊发招生广告(简章)的监督检查,责任科室:新闻出版科,电话:3182864。
2.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文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文号。不得刊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对擅自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特别是随意改动已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发布逾期招生广告(简章)、刊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社会矛盾的,发布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3.凡违反法律法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经营单位、学校及有关单位,由各级工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以及《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罚;学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责令消除影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淄博市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淄博市招生广告(简 章)备案表
办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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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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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单位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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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单位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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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单位电话及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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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媒介或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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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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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办学机关及文号或
批准招生计划机关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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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编号
| 淄招广字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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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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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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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教
育
局
审
核
意
见
|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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