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中共淄博市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
(淄教法字[2011]2号)
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区县教育(教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各高等院校、市属学校、市直有关新闻单位,有关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宣传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核备案的范围及申报主体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路牌、灯箱、橱窗、霓虹灯、车体广告、印刷品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简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发布。
申报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的主体,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各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含非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校的成教学院、职教学院、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系、部、室及其他二级学院等)不得独自作为招生广告(简章)的申报主体。
二、审核备案权限
按照谁审批设立机构、谁负责广告备案的原则,市教育局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进行备案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面向全省发布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简章),由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2.发布中等及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市级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
3.发布中等及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区县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区县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生源区县或媒体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跨市来我市招生需要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5.发布专业性较强的应用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类的招生广告(简章),如医药、卫生、医学美容、武术气功等,由区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