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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的通知

  2.责任区督学应每季度至少对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参加督导责任区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天。对区县的督导应关注覆盖面。在学校督导期间,应随机听课,并与学校干部、教师和学生交流访谈。
  3.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原则上至少两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督学可采取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问卷、查阅资料、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工作。
  4.责任区督学应把到责任区内学校督导作为一项常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年度督导工作计划。每年应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反馈责任区工作情况;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反馈。
  5.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都应填写工作纪实表。工作纪实表是督学开展工作的原始记录,责任区督学应认真填写,栏目填写完备,字迹清晰端正,经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导时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应及时推荐。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应下达《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整改通知书》。
  6.每次督导活动结束后,责任区督学应写出督导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责任区督学的督导活动内容,提出问题和建议。工作纪实表、整改通知书和督导报告等材料应在督导结束后三日内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7.建立责任区督学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对督学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学习活动,所有督学应按时参加。
  8.建立市级责任区督学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相关问题解决不得力的区县,市级责任区督学可以直接约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二、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守则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督导工作。
  2.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积极参加督导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办事,不徇私情。讲真话,报实情,对督导结果负责。
  4.注重工作创新,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及时提出督学建议。
  5.尊重被督导对象,以平等的姿态与被督导对象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学校干部、教师、学生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考核制度
  1.对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
  2.一个自然年度作为一个考核年度,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过程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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