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的通知
(淄教督字〔2011〕2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各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根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教督字〔2011〕4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的意见》(淄教发〔2011〕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附件:1.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年度督导工作计划表
2.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纪实表
3.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整改通知书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行为,完善督学责任区运行制度,根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教督字〔2011〕4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的意见》(淄教发〔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常规
1.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推广、引进先进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县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