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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严格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备。
  3.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安全状况,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并加强检查指导。
  4.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5.重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达到有关标准,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6.认真完成市教育局部署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意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7.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有“平安和谐校园”称号。
  (二)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重视安全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
  2.在“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所在学校没有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3.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坚持把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理念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4.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的,本年度本区县校园内必须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的,本年度本单位必须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且校园消防、宿舍管理、饮食卫生、校园保卫和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无明显安全隐患存在;一线教师参评的,要具有能够体现安全教育研究成果的论文或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征文、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
  (三) “平安和谐校园”的评定。严格按照淄教督字〔2007〕30号文件要求,达到《山东省中小学校“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规定标准,并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高度重视“平安和谐校园”建设,认真落实责任制,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2.加大校园安全设施投入,“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达到有关标准。
  3.校园消防、传染病防控、饮食卫生、学生宿舍和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4.加强安全教育,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救自护能力不断增强。
  5.健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体系,每学年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6.认真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学校无明显安全隐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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