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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教发〔2011〕17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鲁教安字〔2007〕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0〕66号)有关精神,市教育局决定每年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特制定《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含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二)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教育局于次年1月份对考核对象进行上年度工作考核。
  (三)考核内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严格按照《淄博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执行;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考核严格按照《淄博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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