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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食品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食品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发〔2012〕6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淄博市中小学食品采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淄博市中小学食品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采购工作,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确定学校食品供应企业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招标原则;
  (二)企业自愿原则;
  (三)名、优、强、大企业优先原则;
  (四)同类企业有序、正当竞争原则。
  二、学校食品供应招标范围
  进校大宗类食品,包括面粉、米类、食用油、酱油、食醋、肉类、学生饮用奶、桶装饮用水等。
  三、确定学校食品供应企业的办法
  (一)学校食品供应企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推荐,市教育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标确定。
  (二)每年暑假期间为供应企业招标时间。每年公布一次学校食品供应企业名单。
  (三)按种类确定学校食品供应企业。每一类学校食品全市一般确定3家企业,酱油、食醋每个区县域可以确定1至2家企业,桶装饮用水每个区县域可以确定1至3家企业。
  (四)招标确定供应企业后,如无退出,不再增加供应企业。若确需增加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报市教育服务中心,在下一个年度按招标程序办理确定手续。
  四、确定学校食品供应企业的程序
  (一)市教育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招标文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通过网络等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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