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学生基础素养评价
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是对《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目标,由学校通过组织学生自评、家长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等方式得出评价结果的一种评价方式。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初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淄教基字〔2010〕20号) 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初中学校学生基础素质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学校健全评价工作机构,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公示、复议制度,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各初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档案,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坚持以日常评价为基础,实行日常评价与学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学期进行评价,初四第二学期汇总四年表现情况得出每个维度的总评结果。严禁用初四第二学期评价结果作为总评结果的做法。评价结果分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各个维度的A等级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年级总人数的30%。一所学校各班A等级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均衡确定。评价结果应以个人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签字认证。
四、深化高中招生录取制度改革
(一)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指令性计划,职业学校实行指导性计划。各区县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和学校办学实际,根据当地初中毕业生情况和各类学校的办学能力,统筹协调,按照普职(含技校)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年度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下达。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
所有公办普通高中除经批准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外,学校只面向学校所在区县各初中学校招生。经批准单独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面向全市招生,经省教育厅批准也可面向全省招生。
(二)志愿填报
所有符合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上年未被高中学校录取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选报普通高中志愿。自2012年初中起始年级开始,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时,只能选报户籍所在区县普通高中志愿。
普通高中志愿填报工作安排在初四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组织进行。时间:7月5-6日。志愿填报地点一般设在初中学校。志愿填报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高中招生学校不参与志愿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