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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工程定额造价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造价人员管理

  第六条 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造价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出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负责。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从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造价文件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修正概算)、调整概算、预算、标底(招标控制价)、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索赔、材差调整、决算等文件。

  第七条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

  第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对登记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应当予以确认,录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并实现省、市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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