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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并同时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当由水运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在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以及市交委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
  (二)材料价格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招标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三)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变更项目,材料价格采用最近一期的《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最近一期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
  设计变更费用的单价确定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或遵循以下原则。其中,属于市交委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下面第(四)项规定编制的新增单价执行,并报市交委造价站备案。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细目单价或类似细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二)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项目变更后有部分工作内容改变,按上述方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它合同段没有相同细目或类似细目单价套用的,则根据交通运输部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及市交委的补充规定,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没有的可采用招标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价与业主公布上限价的下浮幅度进行调整确定新增单价;
  (五)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业主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第十六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第七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和较大设计变更的备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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