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港〔2011〕29号)
市港航局、市交通质监站、各相关区县交通局(委)、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业主):
按照《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渝交委港〔2010〕1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我市已于去年开始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填报和信用评价工作,初步建立了我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对规范我市在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效果。经研究,为做好2011年度相关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范围
市重点或经市政府批准或核准的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
其他在建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各区县交通局(委)按照《办法》和《细则》自行组织并汇总,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二、评价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按规定完成自评工作,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自评材料打印盖章后送所从业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二)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按时填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复评,按时填写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按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区县交通局(委)或市交通质监站。
(三)各区县交通局(委)督促、指导所负责管理的在建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评,组织对所负责管理的在建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2012年3月16日前报送市交通质监站汇总。
(四)市交通质监站督促、指导市管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复评,组织对市管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2012年4月10日前汇总完毕,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交委港航建设管理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