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渝交委路〔2011〕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从业行为,加强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我委修订了《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重庆市境内公路新改建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市综合评价和区县级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且有良好行为记录,信用好;
A级:85分≤X≤100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指每年定期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动态评价指针对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信用评价内容指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包括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具体见《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简称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进行全市综合评价;
第九条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全市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审核及上报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由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条 委质监站负责本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委质监站负责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市由本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全市由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审核及上报全市由本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及上报全市由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负责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进行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
(三)审核及上报辖区除高速公路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 建设业主负责评价本项目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建设业主负责评价所管理项目的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应在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委质监站日前将上年度所管理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委质监站。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应在1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区县级综合评价,并于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备案,其中,委质监站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评价结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应同时报委质监站,重庆市公路局在1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并抄送委质监站。
委质监站应在2月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市综合评价工作,并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若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若在评价期内只有投标行为的,其信用等级最多只为其信用等级最高定为B级。具体的评分计算见《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