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高速集团,有关建设业主:
去年,我委组织完成了《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1〕106号)的修订工作,并发布实施。根据该细则规定,正式启动2011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详见《细则》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
二、评价程序
鉴于按照修订后细则首次评价的特殊性,评价工作完成时间调整至2012年3月31日前结束。
(一) 全市综合评价
1.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业主收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按附表1格式于2012年3月9日前完成,并加盖公章和认定不良行为的依据文件一并报送委质监站(一式两份),同时报电子文档。其中,对采用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根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进行评价,同时须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报送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相关信息资料,并填报附表2。
2. 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地方公路项目,由所在区县交通局(委)通知和督促其建设业主,按附表1格式要求收集整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经区县交通局(委)初审、按附表3格式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与建设业主所报材料(一式两份)一并于2012年3月9日前报市公路局和委质监站,同时报电子文档。市公路局审核(如有需补充的履约行为评价记录按附表1填报)后,按附表3格式要求汇总并加盖公章与建设业主及区县交通局(委)所报材料(一份)一并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我委,抄送委质监站,同时报电子文档。
3. 委质监站收集、审核和汇总所有由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如有需补充的履约行为评价记录按附表1填报)后,按附表3格式要求汇总并加盖公章与建设业主所报材料(一份)一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报我委,同时报电子文档。
(二) 区县级综合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应按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在2012年3月15日前组织完成2011年度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区县级综合评价,并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市交委和市公路局备案,内容包括:被评价单位名称、综合评价得分、等级、投标行为评分、履约行为评分、其他行为评分和良好行为记录(文件名称及文号),若有单位被评定为D级,还应包括该单位详细扣分记录及相应的扣分依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