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1年内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或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1年内发生2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依法取消线路经营权。对发生1次死亡1-2人负同等(含)以上责任道路运输事故的营运驾驶人,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含)以上责任道路运输事故的营运驾驶人,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终身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因超速50%被吊销驾照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3.对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记录的客运企业,公安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或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交通和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四、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或计划,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5-11月份)。
各区县(自治县)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全面推进“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区县(自治县)对“道路客运安全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制度规定,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地区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先进地区、先进运输企业的材料分别报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三委局将在全市联合表彰一批活动开展好的地区和运输企业。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相关领导任组长,市运管局、市交巡警总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各区县(自治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