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和客运站场要建章立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把握好客运车辆出站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务区休息发车前等环节,提醒、检查旅客佩戴安全带。
4.加强执法检查。客运站要将高速公路长途客车旅客佩戴安全带作为出站检查的内容,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公安部门、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客车安装、驾驶员和乘客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员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严管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大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的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深化“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行动。
1.启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会同交通部门,对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等客运车辆进行检查,查看车辆载客情况,了解连续驾驶时间、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消除超员载客、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2.依托区域警务合作机制,联合开展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区域集中整治,严查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上下客等交通违法行为。
3.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要每月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进行清理,督促客运企业接受处理,并将查处的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机动车登记地交通和安监部门。
高速公路要继续开展以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疲劳驾驶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内停车上下客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七)进一步落实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
1.客运场站要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工作措施;合理安排发车时间,确保市内长途客车零点前到达目的地。
2.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客运站相关岗位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客运站进站安全员、出站安检员、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流程等,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完善三级以上客运站场运管人员驻站制,细化驻站人员岗位职责,加大对汽车客运站的抽检力度。
(八)强化责任追究。
1.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群伤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实行“三追两检一挂牌”制度。即追究肇事驾驶员、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组织事故企业驾驶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对事故企业所有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企业挂“交通安全隐患重点单位”黄牌,进行3个月的集中整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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