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认真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1.联合组织宣贯活动。市运管局要会同市交巡警总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全市范围内联合举办培训班,组织区县(自治县)管理部门和市属大型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运管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及交巡警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组织辖区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加强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规范》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运输组织管理,重点从企业安全基础保障、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目标考核等方面,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缺陷进行排查摸底,逐一整改。要进一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对车辆、驾驶员、运输线路等各要素和关键环节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报废客车解体率务必达到100%;严禁客运车辆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市运管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宣贯及达标考核工作。
3.联合组织专项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贯彻落实《规范》情况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好、执行好《规范》。市运管局要会同市交巡警总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进行专项督查。
(三)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
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提高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水平,规范联网联控各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使用,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1.交通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严厉处罚。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后,要根据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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