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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

  七、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保障措施
  23.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研究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党委农办牵头做好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工作牵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参与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动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4.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把农业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加大支农资金中科技所占比例,确保农业科技投入逐年增加。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宁党发〔2006〕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8〕93号文件对农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加大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科技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信贷支持,扩大授信贷款规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农业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金。积极探索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对涉农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补助。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将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区全部纳入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25.完善农业科技成果收益分配。鼓励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自治区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和代理费给予资助,对广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给予奖励,对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按一定比例分红或入股。各级政府要优先采购选用农业领域自主创新产品,对重点农业工程,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科研人员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开展农业科技研发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利的30%-60%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培育出的新品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后,育种单位或个人连续5年拥有该种子的经营权。各类组织及科研人员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引进并转化的技术、品种、装备,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提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用于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农业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办法。设立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突出贡献奖,每3年评定一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人员进行表彰,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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