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农业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开展人才、技术交流,共建研发平台,开展合作研究。鼓励支持科研人员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中短期学术访问、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可引进或聘请区外专家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加快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农业高新区等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共建宁夏旱作节水农业研究所、设施园艺研究所等。大力支持地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深入开展院地、院企合作,积极争取国家重点农业科研单位在我区设立试验示范基地和分支机构。
9.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每年由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财政厅联合制定行动计划,设置专项资金,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涉农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将农业科技成果与生产实际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产业分类,由相应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验收。对通过验收并重点推广的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100万元。科技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发布和转化推广对接,加快科技成果信息的扩散、转移与共享。
四、加强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
10.突出公办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职能。继续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巩固提升乡(镇)农技推广服务能力,重点抓好市、县(区)、农垦农场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公办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企业和农户做不了的公益性技术推广任务,重点做好粮食高产技术和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技术推广和服务。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负责做好推广项目顶层设计,组织考核验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地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农技推广工作经费。年度重点推广的农业技术经自治区级专家委员会认定,以县(市、区)、农垦农场为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进行推广。各县(市、区)农技人员到农技推广服务一线的人数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11.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以生产基地为载体,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与农民以订单生产、统购统销的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为种养基地的农户提供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农资供应、农机服务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对龙头企业申报技术推广项目予以优先安排,每年考核验收后,根据推广面积和服务成效,在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鼓励农技人员进入龙头企业工作,帮助企业建设基地,开展技术服务,推广费用由企业承担,农技人员在原单位的基本工资和身份保持不变,企业可给予农技人员一定补助。各级农牧、林业部门与企业联合对农技人员进行考核。充分发挥自治区农垦集团在农技推广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小企业在产业基地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的,享受与龙头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
12.提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能力。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科技厅、财政厅要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各项措施,发挥120个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每个基地要明确示范的内容,落实负责人,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负责考核验收,达到标准的命名挂牌。将农业示范基地建成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机制的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农业科技培训基地。示范基地中承担研发职能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验收,明确研发方向,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牌子。每个农业示范基地试验、示范或研发的优良品种和丰产栽培、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经自治区级专家委员会推荐后实施。示范基地的首席专家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