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到规范使用。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出现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救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足额列支工作经费,市州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本地区城乡低保人数为本级民政部门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对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派出工作组,从2012年4月上旬开始,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市州及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八、责任单位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
附件:
2012年提标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一览表
市州 | 县区 | 提标后 保障标准(元) | 市州 | 县区 | 提标后 保障标准(元) |
兰州市 | 城关区 安宁区 西固区 红古区 七里河区 | 354 | 平凉市 | 崆峒区 | 241 |
永登县 榆中县 皋兰县 | 266 | 泾川县 灵台县 崇信县庄浪县 静宁县 华亭县 | 213 |
天水市 | 秦州区 麦积区 | 266 | 庆阳市 | 西峰区 环县 庆城县 | 246 |
甘谷县 武山县 清水县 秦安县 张家川县 | 213 | 宁县 正宁县 镇原县 合水县 华池县 | 213 |
白银市 | 白银区 平川区 | 266 | 定西市 | 安定区 | 241 |
会宁县 景泰县 靖远县 | 213 | 通渭县 陇西县 渭源县 临洮县 漳 县 岷县 | 213 |
金昌市 | 金川区 永昌县 | 266 | 陇南市 | 武都区 | 241 |
嘉峪关市 | | 266 | 康 县 文 县 宕昌县 西和县 礼 县 徽 县 两当县 成 县 | 213 |
武威市 | 凉州区 | 265 | 甘南州 | 合作市 | 241 |
民勤县 古浪县 天祝县 | 235 | 舟曲县 卓尼县 夏河县 迭部县 碌曲县 玛曲县 临潭县 | 213 |
张掖市 | 甘州区 临泽县 民乐县 肃南县 高台县 山丹县 | 266 | 临夏州 | 临夏市 | 241 |
临夏县 康乐县 永靖县 广河县 和政县 东乡县 积石山县 | 213 |
酒泉市 | 肃州区 玉门市 敦煌市 金塔县 瓜州县 肃北县 阿克塞县 | 266 | 甘肃矿区 | | 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