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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对监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检出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结果的,要立即报告市畜牧兽医局。
  六、监测结果处理
  (一)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监测情况,组织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向各区县通报情况,采取相关措施。
  (二)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根据病种特点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七、其他
  《201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作为本方案的一部分,将另行下发。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
  附件2:口蹄疫监测方案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方案
  附件4:猪瘟监测方案
  附件5:鸡新城疫监测方案
  附件6: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附件7:牛结核病监测方案
  附件8:狂犬病监测方案
  附件9:马传贫、马鼻疽监测方案
  附件10:牛海绵状脑病监测方案
  附件11:痒病监测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重点对种禽场、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家禽进行监测。
  二、监测时间
  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和监测数量要求,按月度开展监测。春秋季节各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分别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一)各区县日常送检及监测数量,见附表1和附表2。
  至少应采集1个种禽场、2个规模化饲养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2个乡镇的2个村散养户的家禽(血清样品10份/村,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10份/村),数量不足的应全采。样品中应包括10%的水禽样品。
  (二)市疫控中心每月在重点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定点定期监测。市级定点监测方案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每月定点采样血清学和病原学样品各不少于120份,全年各不少于1440份。
  (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采样和监测数量不少于20份。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在监测采样时要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的动物、出现死亡动物群体、怀疑发病动物;重点选择曾经发生过疫情地区进行采样。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溯源。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样时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单,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五、检测方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方法: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方法(见GB/T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弱毒疫苗免疫的雏鸡免疫抗体转阳率≥50%,灭活疫苗的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4判为合格。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检测方法: 采集病死禽的组织样品(肝、肾、肺及气管、脑)及活禽的咽喉和泄殖腔棉拭子,用RT-PCR方法进行禽流感病毒的核酸检测(见NY/T772 《禽流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
  六、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及动物的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阳性禽及同群禽进行隔离,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二)对经确诊阳性的禽群进行扑杀,必要时对同群阳性禽周边一定范围内家禽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休市。对同群禽采取扑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

  附件2:
口蹄疫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猪、牛、羊。重点对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发生过疫情的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监测。
  二、监测时间
  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和监测数量要求,按月度开展监测。春秋季节各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分别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一)各区县日常送检及监测数量见附表1,附表2。每个区县至少应采集1个种畜场、3个规模化饲养场(猪、牛、羊场各1个,血清样品不少于10份/场,牛羊O-P液5份/场),1个乡镇的2个村散养户的猪、牛、羊(血清样品不少于5份/村/畜种)和1个屠宰场(猪组织样品10份/场)。
  (二) 市疫控中心每月在重点种畜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定点定期监测。市级定点监测方案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每月定点采样血清学和病原学样品各不少于120份,全年各不少于1440份。
  (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采样和监测数量不少于20份。
  四、监测内容
  猪检测O型口蹄疫病原和免疫抗体;
  羊检测O型、亚洲Ⅰ型口蹄疫病原和免疫抗体;
  牛检测O型、亚洲Ⅰ型、A型口蹄疫病原和抗体。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在监测采样时要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的动物、出现死亡动物群体、怀疑发病动物;重点选择曾经发生过疫情地区进行采样。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溯源。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样时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单,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六、检测方法
  猪免疫28天后,其它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及判定
  1、方法:
  O型口蹄疫检测用液相阻断ELISA,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样相应的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亚洲Ⅰ型和A型口蹄疫采用液相阻断ELISA进行检测。
  2、判定: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 为免疫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的抗体为阳性为免疫合格。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及判定
  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用RT-PCR方法检测。
  若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为阳性的,而同群畜O-P液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O-P液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三)对猪的检测:从屠宰场采集猪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猪。
  七、监测结果处理
  (一)未使用A型口蹄疫疫苗免疫的牛,监测出抗体阳性的,需进一步做病原学检测。
  (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样品及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
  (2)扑杀阳性畜,必要时对同群畜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附件3:
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猪。重点是对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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