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牧医〔2012〕63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2号),我局制定了《201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2年天津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有效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为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定期分析评估动物疫情,把握疫情动态,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模式,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市级监测和区县监测相结合。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监测计划,重点开展血清学监测,监测结果纳入全市疫情监测数据库。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市畜牧兽医局部署对重点动物疫病开展直接采样监测和分析,重点开展病原学监测、定点监测和区县送样的血清学监测。
(二)全面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全年疫情监测要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有养殖的村,兼顾到所有易感动物,按月组织实施。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分别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监测工作。根据疫病流行特点,按照生猪、家禽和反刍动物分类,各区县要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户设立区县级固定监测点,实行持续监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种畜禽饲养场、大型规模化饲养场设立市级固定监测点,实行分动物、分病种、定时、定点、定量、定性的持续性监测。各区县设立的每类动物的定点监测点不少于3个,不足3个的全部确定;市级设立的每类动物的定点监测点不少于10个,总数不少于30户。市级定点监测方案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各区县定点监测工作方案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市及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动物疫病特点和流行趋势,采用主动监测方式,依据分层随机抽样方式进行科学规范抽样,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血清学和病原学主动监测,及时主动查找免疫漏洞和疫情隐患;同时,要重点加强被动监测工作力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临床诊疗机构、大专院校和饲养场户等相关机构和个人,在临床诊断过程中发现疑似重点动物疫病及不明原因死亡动物等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规定及时报告,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监测,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区县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按月度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五)抗体监测与病原监测相结合。对已免疫畜禽适时进行免疫抗体监测,通过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评估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着力加大病原监测力度,及时掌握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情况,分析和把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趋势。
(六)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
(七)疫病监测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在疫病监测过程中,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饲养场户的防疫服务指导,与定点监测的饲养场户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服务指导关系,监督指导饲养场户根据疫病监测结果科学开展疫病防控工作,规范饲养和防疫行为,提升饲养场防疫工作水平。
三、组织与分工
(一)市畜牧兽医局及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结果;根据疫病监测结果组织开展防控工作;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监测工作,主要任务是:
1、承担全市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学实验室监测工作、区县计划内送样的免疫抗体监测和区县委托的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2、负责全市主要动物疫病的市级定点监测工作,市级定点监测的重点对象是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
3、负责对各区县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各区县解决在监测中发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4、负责对每月各区县上报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查;
5、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不定点不定期的随机抽样监测,以及上级临时下达的其他检测任务;
6、负责汇总、分析全市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并按规定上报。
(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流通环节主要动物疫病的检测和抽样工作,主要任务是:
1、按照下达的计划任务,负责采集和运送野生鸟类、动物园饲养的畜禽、城区病死输环节、屠宰环节、市场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病原学监测样品,并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病原学监测;
2、承担市区犬、猫狂犬病血清和病原学样品采集、运送任务,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3、承担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的有关监测任务。
(四)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和病原学检测样品采集、运送工作,主要任务是:
1、按照下达的计划任务,承担对辖区内血清采集和免疫抗体的监测工作;
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血清和病原学检测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工作;
3、负责辖区内疑似动物疫病及不明原因死亡动物的临床诊断以及样品采集和送检工作;
4、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基层站、养殖场(户)的样品采集和技术服务工作;
5、承担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的有关监测任务。
四、样品采集、运送及监测时间
1、市级定点监测:列入到市级定点监测单位的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单位和数量于每月15日前完成血清样品和病原样品的采集工作,每月2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
2、区县采样送检:蓟县、静海、宁河、东丽、北辰、塘沽六个区县应在每单数月(即1、3、5、7、9、11月)的15日前,按照下达的计划任务完成血清样品及组织样品的采集、送样工作;宝坻、武清、津南、西青、汉沽、大港六个区县每双数月(即2、4、6、8、10、12月)的15日前,按照下达的计划任务完成血清样品及组织样品的采集、送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的25日前完成区县送检样品的监测工作。
3、区县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测: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每月25日前,按照下达的计划任务完成所承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疫病的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4、紧急监测和被动监测。各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病例,应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5、用于病原学监测所采集送检的组织样品,至少应有一半来自有与所检测动物相关临床症状的动物。
五、监测结果的报告
(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县的监测结果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的监测结果报至市疫控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二)市疫控中心应对全市的监测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在下月1-5日将上月全市的监测结果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报送一次省级定点监测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三)武清、蓟县动物疫情测报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各区县疫控中心分别于5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将春秋两次牛结核病监测结果前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