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年底前,新增公交专用道100公里,新增自行车道100公里;2015年底前,建成城市轨道网229公里,建成780公里公交专用道和500公里自行车道。(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3.2012年底前,推广新能源汽车8000辆以上,其中新能源公交车4000辆,新增充电站50座、充电桩5000个;2015年底前,全市新能源汽车总量达到5万辆以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2012年底前,研究制定按传统燃油车排气量征收排污费和对新能源汽车加大鼓励的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2012年底前,研究制定路内停车管理政策和收费标准,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交警局)
(二)提高车用燃油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减少尾气污染。
据测算,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占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54.2%,排放的PM2.5占全市PM2.5排放总量的49.7%,是导致灰霾的主要原因。“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政府将氮氧化物新增为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减排任务艰巨。
1.2012年底前,协调落实油源供应保障和油品价格政策,力争在全市推广国IV车用柴油,减少在用车氮氧化物排放1.6万吨、PM2.5排放0.7万吨;2015年前,力争在珠三角区域率先推广国V车用汽油,减少在用车氮氧化物排放1.4万吨、碳氢和一氧化碳排放3.9万吨。(牵头单位:市人居环境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
2.2013年7月1日起,对柴油车新车上牌(含异地转入车辆)执行机动车国IV排放标准,从源头减少新增尾气污染物排放2.3万吨;2015年前,力争对机动车新车上牌(含异地转入车辆)执行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从源头减少新增尾气污染物排放5.9万吨。(牵头单位:市人居环境委;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局)
3.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排气检测新标准,根据车辆排污水平,每年重点抽检10%以上的高排放车辆,逐年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率。(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三)建立退出机制,淘汰黄标车。
黄标车排放氮氧化物和PM2.5分别占全市机动车排放总量的52%和78%,其中16万辆货运物流黄标车排放氮氧化物和PM2.5分别占全市黄标车排放总量的64%和87%,应以货运物流业黄标车为重点,实施综合性的淘汰和更新政策。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30万辆黄标车应在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
1.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阶段黄标车限行措施,黄标车限行范围由14条路段扩大至17条路段;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阶段黄标车限行措施,黄标车限行范围扩大至20条以上路段;2012年底前,研究制定黄标车限行方案,逐步扩大限行范围和时间;2015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限行黄标车。(牵头单位:市人居环境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
2.2012年6月底前,实施我市黄标车淘汰更新经济鼓励政策,对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的黄标车,按照不同车型给予补贴;2012年底前,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结合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政策和节能减排经济鼓励政策,研究以后我市加快黄标车淘汰的经济鼓励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居环境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
3.2012年1月1日起,加强港口码头、货运物流行业车辆管理力度,逐步提高行业车辆环保准入门槛,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运输车辆,大力推广新能源或低排放车辆,推行甩挂运输,发展绿色货运;2015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十二五”减排任务要求,全部淘汰营运黄标车辆。(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四)发展绿色航运,治理港口船舶废气污染。
船舶及港口作业机械是我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据测算,2010年深圳主要港口及远洋船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约为1.05万吨和1.55万吨,分别占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5%和8%。北美及欧盟地区已采取了配套岸电设施、使用低硫燃油等措施推进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工作,减排效果明显。
1.2012年底前,跟踪评估蛇口港区岸电改造示范工程使用情况,完成主要港区岸电改造可行性研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2.2015年底前,完成主要港口内拖车“油改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五)整治电力行业和工业锅炉窑炉,减少工业废气排放。
1.2013年底前,落实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公安厅、财政厅、质监局《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有关要求,全市电厂现役机组完成低氮燃烧器或烟气脱硝改造工程,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人居环境委;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2.2012年底前,加快推进燃气管网建设,原特区外地区燃气管网覆盖率达50%以上;2015年底前,全市中心城区燃气管网覆盖率达95%以上。燃气管网已覆盖地区的锅炉应及时转换天然气燃料。(牵头单位:市燃气集团、市人居环境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3.2012年1月1日起,对违反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天然气管网已覆盖地区的新建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燃料,否则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新装锅炉及通过定期检验锅炉名单和使用单位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4.2013年7月1日前,淘汰所有10蒸吨/小时以上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要求,完成高污染工业锅炉关闭、淘汰、清洁改造任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表16 电力行业废气整治重点工程
序号
| 工作任务
| 目标进度要求
| 目前进度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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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妈湾电厂3#、4#机组低氮燃烧器改造
| 2012年底前完成
| 制定改造计划
| 市人居环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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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6#、8#机组低氮燃烧器改造工程
| 2012年7月1日前完成
| 已采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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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低氮燃烧器改造工程
| 2012年底前完成
| 制定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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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妈湾电厂6台机组烟气脱硝改造工程
| 2013年底前完成
| 制定改造计划
| 市能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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