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建设和生产的,或以探代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4)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5)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6)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配合。
4.建筑施工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乌鲁木齐铁路局配合。
5. 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自治区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6.危险化学品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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