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推广仓储设施和运输车辆抵押、质押等信贷业务,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30.鼓励开展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的交流协作。按照物流园区或中心的建设需要,增设金融机构经营网点,为物流企业在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积极为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帮助物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31.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提高物流企业抵质押物财产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的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按照物流企业风险保障需求,探索开发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专业险品种。
32.加大对物流企业上市资源的培育力度。选择省龙头物流企业纳入上市资源库,提高物流企业在全省重点上市资源中的比重。指导企业做好改制,规范运作,消除上市障碍,扶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物流公司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非上市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引进股权投资,创造公开上市条件。具备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承销服务。
33.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培育发展主要为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各类担保扶持专项资金向专业化物流融资担保机构倾斜,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现代物流企业倾斜。
3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拓金融租赁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物流业的积极作用,允许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股权登记。允许物流企业对高科技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登记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出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渠道获得贷款。
八、促进农业物流健康发展
35.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物流体系在农村物流网络化服务中的优势,积极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物流体系建设。促进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与连锁超市、酒店、企业、院校等终端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