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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12.尽快制定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加大货运车辆的管理力度,规范超限治理行为。建立挂车证件管理和有关甩挂运输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制定挂车交强险政策和甩挂运输车辆燃油补贴办法;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13.放宽名称核准条件,在保护名称所有权人利益并且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下,均允许企业使用。具备物流企业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

  14.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交通、公安、工商、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15.连锁物流企业经营烟草、书籍、报刊、音像等制品,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门店可持批文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16.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17.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通关条件,提高通关效率,大力促进国际物流、保税物流和临港物流的发展。

  18.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物流业统计核算体系,定期核算、公布物流业发展指标。依照统计法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要求明确物流业类别。清理、修改对物流业发展有阻碍作用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优化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19.鼓励大型制造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与物流企业建立供应链联盟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完善物流金融服务、保税物流业务。鼓励中小物流企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各类企业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协同运作,形成物流供应保障集约化的战略合作联盟。

  20.积极引导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促进区内物流设施、物流信息共享,为制造企业物流需求提供物流配套集成化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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