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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工作基本点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做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设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目前村卫生室服务不能实现全覆盖的,可适当调整村卫生室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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