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政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我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并可委托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
四、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市工伤缴费行业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风险较大行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6%、1.1%和2.0%(行业分类见附件)。
单位缴费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工伤保险缴费额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在每季或每年首月15日前缴纳全季或全年的工伤保险费。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协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为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和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人上述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情况由申请人承担。
七、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10级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从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办理退出工作岗位手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